女子居家辦公被害,為何可被認定工傷?
■ 來論
大慶市城鄉(xiāng)規(guī)劃局工作人員柴媛,去年疫情期間按照單位的要求居家辦公。2020年6月,嫌疑人靳某某逃竄時進入其屋內(nèi),將其殺害。
但各方就“柴媛居家辦公受害算不算工傷”的問題產(chǎn)生分歧。當?shù)厝松绮块T認為,柴媛疫情期間居家辦公,可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,但柴媛被害與其履行工作職責沒有因果關(guān)系,故不認定工傷。
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訴訟。近日,法院判令大慶市人社局對該案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。這為受害者贏回了公正。
按照《工傷保險條例》規(guī)定: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(nèi),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(yīng)當認定工傷”。而死者和人社局就是對這一法條的理解發(fā)生了分歧。
大慶市人社局在認定柴媛是否為工傷時顯然在條件上是“從嚴掌握”。在“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”這一條款上,該局認為意外傷害和履行工作職責之間有必然的、直接的因果關(guān)系,才可以認定為工傷。但對此案,該地人社局認為:“犯罪嫌疑人為個體從業(yè)者,與柴媛沒有工作交集,不是柴媛履職的對象”,其被害“不具有因果關(guān)系”,所以不認定工傷。
但這樣的“從嚴掌握”并不符合《勞動法》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的立法原意。工傷保險制度存在的意義就在于為勞動者提供更完備的保障,讓勞動者履職、企業(yè)運營沒有后顧之憂。工傷保險本身不是一種“過錯責任”,而是基于企業(yè)強迫繳費的法定的、兜底性保障。就工傷賠償來說,哪怕事故中有勞動者誤操作等“過錯因素”,也不影響其工傷責任認定。
工傷保險不是商業(yè)保險,是社會保障,其認定門檻宜低不宜高,不能像商業(yè)保險那樣“斤斤計較”。地方勞動部門不能摳字眼式理解法條,否則既有悖于個案公正,也違背工傷保險制度的初衷。當?shù)胤ㄔ旱倪@份裁定,契合法律精神,是一種撥亂反正。
□沈彬(媒體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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